2006.04.19  工商時報
黃惠聆/台北報導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屋族若是採「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十二萬元,雖然大部份的房東不希望房客申報,但台北國稅局指出,房客只要有三件憑證─租賃契約、租金簽收單或者匯款單以及切結書(切結保證租屋屬於自用,並未將房子再出租作二房東)即可以申報。

    不少房東為了想隱匿租金收入,經常以不續租為要脅,或以降低租金作為交換條件,希望房客不能申報十二萬元的租賃支出,但是,房客可以不從。 

    台北國稅局指出,房客只要有上述三項憑證即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申報,並不受雙方約定的限制。 

    當然房客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就像納稅人支付了保險費後,原本每年每人可以有二萬四千萬元的扣除額一樣,納稅人不想申報願意放棄也沒有關係。 

    不過,房客不申報租屋支出,並不代表房東就可以永遠可以隱當地藏匿此一收入不被稅捐單位發現,台北國稅局指出,稅捐稽徵單位長期都會針對非自用住宅進行查核,一旦被查到有「出租」的事實,還是會核計房東的租金收入,要求房屋所有人補稅甚至罰款。 

    因此,房東要求房客不申報租金支出,只是要求房客放棄權利而已,並不保證房東可以就此不繳這筆所得稅。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20507+122006041900445,00.html?source=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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