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人/台北報導 報稅時常常發生扶養親屬上的錯誤,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扶養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姊妹),要未滿二十歲,或者已經滿二十歲以上,因為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才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最常發生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錯誤,而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情況有:一、年滿二十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並非在校就學、也沒有身心殘障,只是沒有所得或沒有工作者。二、年滿二十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只因為在服役中。三、年滿二十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大專院校暑期進修或在補習班進修者。四、年滿二十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者。 

 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在年度中屆滿二十歲,或在年度中畢業者,當年度則可以選擇單獨申報,或者和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如果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其免稅額可全額扣除,但那位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也要合併申報。所以最好試算過單獨申報和合併申報的稅額,再選最有利方式。 

 至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規定相當嚴格,必須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而且未滿二十歲,或者滿六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不過其受扶養者的父親或母親則不得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 

 至於年齡介於二十歲至六十歲之間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論是否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都不能列報為扶養親屬。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時,須證明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且有扶養事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報。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insure/m9550401.htm?source=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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