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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萱/台北報導 申報所得稅時,如果二年之內納稅人有買新屋或賣舊屋,就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減輕換屋所帶來的財務負擔。
國稅局表示,只要納稅人買賣的是做為自住用途的住宅,無論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若買價高於賣價,就可享受扣抵稅額的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個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錢超過原來的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其計算方式為,將含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去不含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差額,就是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扣抵或退還稅額。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在九十四年初,出售一棟自用住宅房屋,該房屋買進成本為四○萬元,賣出價額為五○萬元,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一○萬元。
若該納稅人又於九十四年底,以五五萬元購買另一棟自用住宅房屋,若其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五○萬元,免稅額單身七萬四千元,扣除額為十一萬九千元,則該納稅人申報綜所稅的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六千元。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insure/m9542603.htm?source=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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