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陳美珍
雖然「最低稅負制」只選擇性挑選部分免稅所得做為課徵稅基,卻留下二道伏筆,準備日後動刀。一道是「個人海外所得」,最快98年才會納入稅基,另一道是所有法律新增的所得稅減免稅額,等同一張「空白支票」,隨時要兌現。
小美在最低稅負制推出之後,就已經注意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兩個十分特別的規定。法條中這二款規範的所得,一是已經存在,卻暫時不課最低稅負,另一是還看不到、摸不著,但是一旦成形,也要課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本來就是衝著免稅所得而來,但卻不是所有的免稅所得,都要被還原成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沒有被挑上的免稅所得,相對也會成為規避最低稅負的巧門,其中「海外所得」更是個中翹楚。
小美事務所有很多高收入的客戶,這些客戶的所得結構裡,最多的是股利、證券交易收入與海外所得,薪資反而不是他們的收入主流。最低稅負把未上市櫃公司的證交所得納入課稅後,很多客戶就要事務所幫他們想想辦法,把資產轉到海外,以避最低稅負的課稅矛頭。
資金、資產「出國去」,過去是非常有用的租稅規劃高招,但自最低稅負制95年開始實施後,極盡所能將收入轉型為「海外所得」的手法,即使有用,也只是暫時,海外所得的節稅妙招,在最低稅負制之下,已經出現「有效期限」。
海外所得免稅這樣的超級租稅優惠,最快98年就會到期。小美雖然也幫著為客戶做最有利的租稅規劃,但是碰到海外所得,小美還是不免要提醒客戶,過了98年這一年,如果政府準備得及,就會對海外所得開鍘。屆時,再想利用海外所得規避最低稅負,恐怕難度就會拉高。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自98年1月1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延後一年,自中華民國99 年1月1日起實施。
綜合最低稅負制對「海外所得」的課徵規範,有兩大重點,一是每個申報戶都有一個「新台幣100萬元」的課徵門檻,超過100萬元以上者,即要申報海外所得; 另外,海外所得有準備期,最快98年實現、最慢99年就要課稅。
海外所得是最低稅負制下,可預期的未來將會納入最低稅負稅基的所得,目前無法預期,但勢必會納入課稅的則是「空白條款」。也就是施行最低稅負後,日後法律再有任何新增的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都有機會變成最低稅負的課徵稅基,只要經財政部公告,也就跑不掉。
空白條款的目的,當然是要防止未來可能透過法律擴大的減免稅優惠,這也是最低稅負制當初制定最主要的目的: 減少稅基繼續遭減免稅條文的侵蝕。可以這麼說,在最低稅負制的架構下,減稅或免稅優惠將來都有可能被打折,不可能再保有原汁原味。(最低稅負即時通系列14)
【2006/04/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250192.shtml
- Apr 07 Fri 2006 18:36
【稅務】海外所得節稅妙招 快不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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